一、目的
规范医药代表从业行为,有序合规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促进医院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医药代表的备案管理、学术推广及相关活动。
三、备案管理
(一)登记备案
药学部负责为需要在医院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的医药代表办理备案建档手续。医药代表需提交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表格内容包含医药代表备案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名称及联系方式、医药代表姓名及照片、负责学术推广的药品类别和治疗领域、负责学术推广的区域、合同期或授权期限等相关信息。
药学部通过医药代表备案平台(http://pharmareps.cpa.org.cn/reception/index)核对医药代表身份信息,并留存资料备查。对身份信息与备案的医药代表信息不一致的,不予接待。对变更的医药代表进行重新登记建档,并注销既往医药代表信息。
(二)接待管理
药学部、医务部分别负责本部门对接医药代表学术推广活动的预约登记、组织接待相关工作,并建立医药代表登记档案及活动台账。
1. 预约登记。医药代表需提前七天填写《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发送至药学部/医务部邮箱(药学部邮箱:zmdszxyyyxb@163.com/医务部邮箱yiwuke6209@126.com)完成预约登记。除特殊情况外,未经预约登记的医药代表不予接待。
2. 接待准备。各部门按照电子预约接收日期依次登记,在接待日前三天通知预约的医药代表,明确接待时间、地点与接待人员。
3. 规范接待。接待部门应当按照“三定三有”要求开展接待工作,即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
(1)药学部接待时间为每周四下午,法定节假日顺延,特殊情况将另行及时通知。
接待地点:药学部二楼会议室。
接待人员:原则上须2人及以上在场,接待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药学部主任、药学部副主任、药学部秘书等。
(2)临床科室接待时间根据科室实际情况确定。
4.记录备案。各主管部门做好记录,填写好《医药代表来访接待记录表》,统一归档。
四、医药代表药品学术推广管理
(一)医药代表从事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的主要内容
1.向医院工作人员传递药品相关信息;
2.与医院工作人员沟通,协助合理使用药品;
3.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药品不良反应及临床需求等信息。
(二)医药代表应当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授权的药品类别、治疗领域和区域范围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经备案、登记从事药品学术推广活动;
2.未经医院同意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
3.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4.参与统计或者委托医院工作人员等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5.以附加销售药品金额、数量等条件向医院提供捐赠、资助、赞助,或者以捐赠、资助、赞助名义变相输送利益,或者给予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6.以任何名义、形式向医院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提供捐赠、资助、赞助,或者给予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7.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等信息,以及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使用药品的其他行为;
8.非法收集、使用和传播患者信息以及医院内部信息;
9.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授权之外药品的学术推广活动。
(三)医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与未经备案、登记的医药代表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
2.违反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医院的规定,统计药品的使用量;
3.医院接受以附加销售药品金额、数量等条件向医院提供的捐赠、资助、赞助,或者以捐赠、资助、赞助名义提供的变相利益,或者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4.医院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以任何名义、形式接受医药代表给予的回扣及捐赠、资助、赞助,或者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参加医药代表安排或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监督管理
(一)纪检监察室牵头开展不定期检查。若发现医药代表违规,按以下方式处理:
1. 首次违规:通报所属企业;
2. 再次违规:约谈企业;
3. 三次违规:暂停使用该企业药品6个月,禁止代表入院。
(二)医院工作人员违规接触医药代表的,纳入科室质量考核;违规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处理。
(三)各科室负责人履行“一岗双责”,加强廉政教育,规范医药代表接待工作。
(四)医院工作人员若发现医药代表在医院办公区活动,应立即报告纪检监察室(电话:0396-2726678),核实后劝离并保留证据。
(五)药学部建立医药企业诚信档案,依据不良行为严重程度采取暂停或终止合作等处置措施。
驻马店市中心医院
202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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