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室地点:中心医院行政办公楼大门向北50米路西6号楼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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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复制、封存与启封制度
(2016年4月修订)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精神,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病历的复制
(一)医院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1、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二)医院病案管理人员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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